投資者保護教育案例-交易規(guī)則要了解 平倉時間莫錯過
發(fā)布時間:
2025-03-14
來源:
一、案情概要
2022年,吳先生在某期貨公司開立賬戶,主要從事菜籽粕期貨交易。自2024年4月25日開始,期貨公司持續(xù)通知吳先生最遲應于4月30日上午交易時間將其持有的20手菜籽粕合約空單平倉。鑒于吳先生遲遲未自行平倉,期貨公司于4月30日13:50將吳先生持有的菜籽粕合約強行平倉,吳先生相應產生了虧損共計50萬元。為此,吳先生與期貨公司進行多次協(xié)商但無果。2024年7月,吳先生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證法律服務中心)申請調解,要求期貨公司賠償上述強行平倉導致的損失。
二、主要爭議
本糾紛爭議焦點在于:一是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二是期貨公司強行平倉的數量、時機是否合理。吳先生認為,其從未同意期貨公司進行平倉操作,而且期貨公司平倉時間不利于客戶,錯過了平倉當天下午有利行情,擴大了其損失。因此,期貨公司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期貨公司則主張,其強行平倉符合法律規(guī)定以及雙方合同約定。同時,其在強行平倉前已多次通知吳先生,并給予了吳先生合理時間操作平倉。因此,期貨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調解過程
中證法律服務中心受理該起糾紛后,迅速組織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逐一查看了雙方提供的證據資料,通過背對背調解過程充分掌握雙方情況,厘清了糾紛基本事實,從以下方面對本糾紛中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操作是否合法、合理進行判斷:
(一)根據吳先生與期貨公司簽署的《期貨經紀合同》,其中第58條約定,交易者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有關交割月份平倉和交割的相關要求進行平倉、現金交割、實物交割;第59條進一步明確,交易者參與交割不符合期貨交易所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貨公司有權對交易者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由交易者承擔。
本糾紛中,吳先生持有的菜籽粕合約在鄭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規(guī)則,自然人在交割月份的持倉須在交割月前最后一個交易日清零。根據菜籽粕合約條款之規(guī)定,吳先生的持倉臨近交割月為5月,最遲應在2024年4月30日清零持倉。因此,期貨公司有權根據《期貨經紀合同》對吳先生的相應持倉進行強行平倉。
(二)根據期貨公司提供的電話錄音、系統(tǒng)通知截圖、短信通知截圖,其于4月25日至30日期間每天發(fā)送提示短信提醒吳先生及時平倉并明確期貨公司強行平倉的觸發(fā)條件和時間;在電話錄音中,吳先生未對期貨公司通知事宜提出任何異議,也未告知期貨公司其將自行擇機平倉,以協(xié)商變更期貨公司強行平倉的觸發(fā)時間。而且,期貨公司進行強行平倉的時間與前期通知時間一致,并給予了吳先生20分鐘時間進行自行操作,故其強行平倉時間在合理范圍內。
基于以上事實,調解員認為本糾紛中期貨公司強行平倉合法、合理。在調解員多次調解溝通中,吳先生也承認自己事先已經知悉了期貨公司有關平倉通知,但因疏忽而未提前與期貨公司協(xié)商有關平倉時間。最終,吳先生認可并理解了調解員的說理,糾紛得以妥善化解。
四、案例啟示
(一)交易者了解交易規(guī)則,持續(xù)關注持倉
期貨交易規(guī)則較為復雜,期貨交易者在交易前應認真閱讀有關期貨交易合約,了解、掌握交易所相關規(guī)則,尤其是關于平倉、交割等重要信息。交易中,交易者在關注行情之余還需持續(xù)關注交易賬戶有關持倉。如接到期貨公司強行平倉通知,認真對待,有任何想法皆可以及時與期貨公司溝通,從而確定下一步交易安排,避免因不了解規(guī)則而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二)期貨公司依法盡責,不斷精進服務
對于期貨公司來說,需積極開展投教工作,通過多種形式有效宣傳、普及期貨交易知識,推動交易者樹立理性投資意識;就易發(fā)生爭議的強行平倉事宜,精進相關服務和流程,及時總結、解決多發(fā)問題,提供更為精準有效的服務,從而更好地維護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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